中新網吉林新聞6月24日電 (譚偉旗 付雪琦)訴訟時效簡單來講就是權利人提起訴訟的法定有效時間,一旦“超時”,合法權益很可能就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了。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據悉,馮女士于2013年在某房地產公司處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并辦理了入住,并于同年發(fā)現樓上鄰居維修地熱管道,其后發(fā)現自己地熱管線存在同樣的有金屬接頭毛病,向物業(yè)經理報備后,物業(yè)經理表示需向上級領導請示,批準后才能維修,其后多次溝通無果,至2019年再次與物業(yè)公司溝通,未能解決,遂馮女士自行解決房屋地熱管有金屬接頭的問題。
馮女士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地產公司支付地熱管線維修費用。但開發(fā)商認為馮女士的訴請已超過訴訟時效,且對馮女士的房屋地熱管有金屬接頭的問題不予認可。
馮女士與房地產公司自2013年交接房屋至2019年期間,馮女士沒有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向房地產公司主張權利,馮女士在法定期限內未向義務人主張權利,已超過訴訟時效。且馮女士關于地熱管有接頭的證據不足,不予采信。最終該院判決駁回馮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官介紹,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人可以申請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期限,權利人在該期限屆滿后可以拒絕履行相關義務。訴訟時效經過后,如果權利人沒有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內向對方主張權利,那么即使向法院起訴,在對方提出訴訟時效已經過期的抗辯時,法院也不會支持權利人的主張。
法官提醒,如果在合同中遇到違約或損害了權利的事宜,應盡早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有特殊情況,可以向法院申請延長,但同時需保留好相關證據,一直延誤可能會耽誤最佳處理時間。(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