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1月14日電 (譚偉旗 李杉杉)近日,長春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合同糾紛案件。
經法院審理查明,原、被告確實簽訂了合伙合同,約定了盈余分配和債務承擔的方式,原告也投入了資金,被告經營過程中未向原告分配利潤。被告稱開始很賺錢,后來因疫情賺錢少了,沒有給原告分紅,也拒絕返還原告投入款。雙方一直僵持不下,故原告訴至法院。
本著化解雙方當事人矛盾的原則,法官張玉霞對原、被告進行了多次溝通,組織當事人進行釋法明理。同時勸說被告,二人有合伙合同約定,也曾經是朋友,亦都是生意人,基于朋友的情誼,將來在生意上還能夠互相幫助,于情于理應返還原告的投資款。
在法官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地勸說下,被告主動將投入款退還原告,并在庭上向原告討教其經營的其他生意遇到問題的解決辦法,雙方化解了矛盾,當即調解并握手言和。(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