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12月7日電 (譚偉旗 王欣婷)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發(fā)布消息,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相關法律條文。
該院公眾號介紹,《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是為了預防、遏制和懲治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加強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國家安全,根據憲法,制定的法規(guī)。
電信網絡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通過遠程、非接觸等方式,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該公眾號介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制造、買賣、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設備、軟件:
(一)電話卡批量插入設備;
(二)具有改變主叫號碼、虛擬撥號、互聯(lián)網電話違規(guī)接入公用電信網絡等功能的設備、軟件;
(三)批量賬號、網絡地址自動切換系統(tǒng),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驗證、語音驗證的平臺;
(四)其他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的設備、軟件。
該院公眾號介紹,電信業(yè)務經營者、互聯(lián)網服務提供者為用戶提供下列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xié)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依法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服務:
(一)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
(二)提供網絡代理等網絡地址轉換服務;
(三)提供互聯(lián)網域名注冊、服務器托管、空間租用、云服務、內容分發(fā)服務;
(四)提供信息、軟件發(fā)布服務,或者提供即時通訊、網絡交易、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發(fā)布、廣告推廣服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幫助:
(一)出售、提供個人信息;
(二)幫助他人通過虛擬貨幣交易等方式洗錢;
(三)其他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支持或者幫助的行為。
法官提醒,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lián)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lián)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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