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3月24日電 (譚偉旗 李升衍)民間借貸時常常會找親朋好友幫忙擔保,不同的擔保方式也會使擔保人的責任有所不同。那么擔保人的擔保方式怎么書寫都會有什么樣的責任?近日,柳河縣人民法院調解的一樁案件回答了這個問題。
據悉,2021年,連某向張某借款,借期一年,馬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款協(xié)議上寫下“擔保人馬某”的字樣。借款到期后,經催討無果,張某無奈于今年2月將二人起訴至法院,要求連某歸還借款,馬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案件受理后,該院委托柳河縣訴前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在調解過程中,雙方對馬某是否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產生了爭議。
該院介紹,該案中,馬某在借款合同上寫下“擔保人馬某”,是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也就是說,只有在債務人連某不能履行債務時,馬某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張某應先以債務人連某為被告提起訴訟,或者一并起訴債務人連某和一般保證人馬某,但保證人僅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