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春市二道區(qū)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吳國紅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據(jù)悉,張某在乘坐王某駕駛的公交車到站下車時,因王某將公交車停在非公交站點,導致張某剛下車即被孫某駕駛的電動車撞倒,張某受傷住院。
事故經(jīng)交警認定,公交車駕駛人員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及孫某無責。事故發(fā)生后,張某將王某、公交公司、公交車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的保險公司、孫某、電動車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上述主體承擔賠償責任。
該院審理案件后認為,該案被告涉及主體較多,應當首先明晰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繼而確定承擔責任的比例。案涉公交車司機王某將公交車在公交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以致張某剛下車即被電動車碰撞。這一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王某應對事故的發(fā)生負全部責任。
王某在事故發(fā)生時是在履行職務,給張某造成的損失應由公交公司承擔。因公交公司已投有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因此,應由該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法官介紹,乘客自上公交車那一刻開始,就與公交公司形成了客運合同關系,公交公司作為客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乘客安全運輸?shù)侥康牡亍?/p>
據(jù)此,在客運合同法律關系下,承運人所負有的義務有兩個基本方面:一是按照約定或者合理時間將乘客運至目的地,即合理運輸義務;二是對乘客的人身、財物負有安全保障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按照規(guī)定免票、持優(yōu)待票或者經(jīng)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譚偉旗)